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两次判我“有罪”,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花溪区人民法院二次重审中,同意我取保候审,但,前提条件是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承诺放弃申请国家赔偿权利……
因莫须有罪名被关押1045天
法院同意取保候审要求受害人放弃国家赔偿权利
法院错判,毁了一个家、一份事业和两个孩子的未来
我是何金鸿,今年65岁,贵州遵义市人,经商,算是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但就在半百之时,冤案却与我不期而遇。公安错抓、检察院错批、法院两次错判,不仅断了我打拼几十年风声水起的事业,毁了我原本幸福的家庭,还让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未来因此断送……
花溪区人民法院两次判我“有罪”,我两次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花溪区人民法院最终做出无罪判决,我被冤枉关押了1045天。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向我承诺放弃申请国家赔偿权利,有了这样的承诺,花溪区人民法院就可以不对自己的两次错判行为担责了吗?在我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后,花溪区人民法院只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多元。请问花溪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该如何计算?我强烈要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要求对造成这起冤案的直接经办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警察追责,并为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莫须有的“罪名”将我逮捕
六年前,2010年7月28日,正在上海儿童卫生医院照顾重病儿子的我被突如其来的人抓走。之后的1045天,我便在看守所里度过。
抓走我的理由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后得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2010年5月24日因此对我进行上网追逃。
2010年8月7日,我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0年9月3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1年5月24日,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对我提起公诉。
花溪法院两次判“有罪” 贵阳中院两次发回重审
2011年7月20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即被告人何金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0元。
面对莫须有的罪名、无事实依据的判决,我当然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4月1日,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做出刑事判决,即被告人何金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继续追缴被告人何金鸿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0元。
法院重审,应当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而非糊涂的“从轻量刑”。没有违法、没有犯错,怎能忍受重审的“减刑判决”?我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花溪区人民法院二次重审中,同意我取保候审,但,前提条件是我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承诺放弃申请国家赔偿权利。为早日洗脱冤屈,我无奈应了花溪区人民法院的要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对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贵阳市第二看守所当日将我释放。
2014年1月8日,花溪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即被告人何金鸿无罪。
宣判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至此,冤案得以昭雪!但该冤案带来的影响、伤害远远未止……
冤案虽已过去两年多,我却依旧走在这起冤案的延伸道路上,承受着拘押期间(此处遭受的过程如若再提无疑是伤口上撒盐)留下的终身残疾带来的病痛折磨、丧失商业收入、经营的房产项目也因此被人趁机侵占。
我时年13岁的儿子因病在上海医院治疗即将恢复,但因我被错抓治疗中断,病情转化落下终身残疾,如今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服药,要专人护理。
贵州公安曾多次去我女儿就读学校责难我女儿,无限扩大对受害人的打击面。在我女儿的学校闹得满校风雨,女儿因此受到严重干扰学习急剧下降,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至今也一直生活在横加给她的阴影中,由于法院对我的重复错判,女儿至今也不接纳我这个“出狱”的父亲。
我在被入拘押期间,我老婆带着13岁生病的儿子,往返于上海、贵阳、遵义、找律师、去看守所、医院!正在危难的时候,别人以负债为由,拿走了我唯一的住房。只有四处租房,直至今日,仍居无定所。
花溪区人民法院的两次错判、1045天拘押的后遗症侵蚀着我们一家四口今后的人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花溪区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花溪区人民法院做出精神损害抚慰金22960.74元的赔偿决定。
我不接受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决定,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裁决。于2016年7月29日开庭。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但我依然相信法律,就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发回重审才得以昭雪的冤案,终究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我强烈要求花溪区人民法院支付以下国家赔偿:
一、请求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按2016年新规定标准支付赔偿请求人何金鸿自由损害赔偿金1264450元(242元×1045天)×5倍。
二、请求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何金鸿身体康复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万元。
三、请求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何金鸿的被抚养人何佳俊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及未成年人抚养费150万元。
请求支付赔偿何金鸿抚养的何佳俊从现在到将来的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费等。此项另行依法计算。
四、请求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何金鸿女儿精神伤害抚慰金10万元。
五、请求义务赔偿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赔偿何金鸿妻子、儿子车旅费、生活费、住宿费522500元。
六、请求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何金鸿损失企业应得利润的20%的股权的40%等于2000万元。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请求义务赔偿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何金鸿请求赔偿金额合计:24886950元,大写:贰仟肆佰捌拾捌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请求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何金鸿的被抚养人何佳俊的终生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此项另行依法计算。
请求对造成这起冤案的直接经办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警察严厉追责,并为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如果对责任追究不到位,冤假错案将会屡禁不止。那时,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件冤假错案,伤害的绝不只是一个人、一个家庭,更是至高无上的司法公信力!
相关证据依据如下:

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二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





以上反映投诉句句真实,如有不实,我何金鸿(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反映投诉人:何金鸿
2016年7月22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
投诉人姓名: |
何金鸿 |
身份证: |
52210119XXXXXXXXXX |
手机: |
1868XXXXXXX |
固定电话: |
0851-28XXXXXX |
QQ号码: |
1868XXXXXXX |
单位名称: |
遵义XXX公司 |
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XXX区XXXXX |
邮箱: |
|
投诉IP: |
222.XX.XX.XX |
投诉时间: |
2016-07-23 09:51:09 |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
被投诉人姓名: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XXX |
电话/手机: |
085183XXXXXX |
地址: |
贵阳市花溪区 |
被投诉单位: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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